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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医保“四统一” 助推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改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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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近日,市医保局积极采取“四统一”;等多项措施,有力助推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改革工作的开展。
 

  统一结算比例。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统筹年度内,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药品费用,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,由统筹基金支付70%;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,一个统筹年度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。
 

  统一支付方式。按照“定病种、定医院”;原则,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本地或异地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1家作为本人本年度的治疗机构;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,治疗机构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。
 

  统一较高限额。规定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糖尿病、高血压等10个病种的较高支付限额,分病种统一定额标准,提高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精细化程度,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。
 

  统一报销范围。以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为基础,细化、量化、简化16种疾病用药目录和范围,建立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目录库,同时与信息结算系统对接,通过病种、剂量、品种、范围等指标界定,杜绝“搭车开药”;“开甲拿乙”;“以物换药”;等违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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